|
Post by chandnashaha8 on Apr 1, 2024 21:05:07 GMT -7
奧地利快遞和郵政服務提供者 (Österreichische Post AG) 收集了有關資料主體的政黨關係的資訊。使用特殊的演算法,管理員能夠確定某個特定的人是否與奧地利政黨之一有關。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,此類行為旨在為特定政治團體提供選舉廣告。根據其中一項測試,奧地利郵局確定某個人與特定政黨有關。資料主體未同意為此類目的對其個人資料進行如此程度的處理。同時,此人感到對其黨派訊息的處理產生了強烈影響。隨後,資料主體決定向奧地利法院提出索賠,要求賠償因 Österreichische Post AG 處理個人資料而造成的非金錢損失,賠償金額為 1,000 歐元。資料主體表示為非金錢損失:「強烈的緊張感」、「缺乏精神安慰」。 首先,歐盟法院指出,要獲得GDPR下的賠償,必須滿足三個條件:違反GDPR的規定、因違反行為 馬來西亞電話號碼 而造成物質或非物質損害以及存在因果關係。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。歐盟法院強調,藝術。 82節1 GDPR 應理解為違反 GDPR 規定並不會自動產生賠償權。如何評估給定的損害是否足夠重要以至於需要賠償?歐盟法院表示,在本案中,GDPR並未包含解釋損害「嚴重性」的條款,各國法院每次都必須透過適用國家規定和判例法來解釋損害的概念。 歐洲法院的判決確認,在損害和違反 GDPR 規定之間必須存在所謂的「因果關係」。這意味著必須同時違反 GDPR 的規定,而這種違規行為必須對資料主體造成非金錢或物質損失。簡而言之,並非所有違反 GDPR 規定的行為都會對自然人造成損害。每次,都需要單獨評估這種關係。因此,GDPR 規定的賠償權並非絕對權利。正如關於歐盟法院判決的新聞稿中所強調的那樣:“損害賠償訴訟與 GDPR 中規定的其他補救措施不同,特別是那些允許處以行政罰款的補救措施,無需證明個人損害已經發生造成的。”
|
|